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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發布時間:2018-09-05 20:58:34作者:本站編輯閱讀次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余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pH (pH單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余量

    管網末梢水中余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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